如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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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所属的船舶与另一公司的船舶发生碰撞,我司船舶的损失较大,且对方负主要责任,现当地的海事局已介入并着手对事故进行调查。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处理事故尚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对方公司对谈判并非很有诚意,为保护我方利益,我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如何具体保护自己的利益?如采取保全措施,能否申请扣押对方公司的其他船舶?且如对方提供担保金,我方在当前损失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该担保金的数额?

 

答:贵司的问题主要涉及到船舶碰撞后的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等相关法律问题。船舶发生碰撞后,为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较大的一方可在提起诉讼前及时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通常情况下,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体现为申请扣押对方当事船舶。 

 

至于该如何具体申请诉前保全的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申请人对主张的海事请求权,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即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如申请诉前保全,应向海事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及充分的担保。但就本案船舶碰撞案件而言,因情况紧急,其它材料较难获取或立即整理提供,在此情况下,可向申请诉前保全的海事法院提供当地海事局出具的《海损事故报告书》即可。

海事局是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经其签发的海事报告是对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与否的最有效证明。在《海损事故报告书》中,通常载明了事故双方的船名及所属单位、地址、船舶概况(包括船的长度、宽度、船质、马力、吨位等),发生碰撞的时间、地点、对方的船名、事故的经过、船舶受损情况、海况(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视程等)以及船舶碰撞图等,并由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见证船员等签名,故可以充分证明事故的经过及当事人的海事请求权。当然,如时间许可,申请人应尽可能地提交更多的证据。

 

至于能否申请扣押对方公司其他船舶的问题,为确保当事人的海事权利,在船舶发生碰撞后的诉前保全措施中不仅可以申请扣押当事船舶,还可以申请扣押与当事船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特别是在负有责任的当事船舶发生重大损坏或基本全损而出现船舶残值可能无法赔付申请人损失的情况下,更有必要申请扣押同一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

 

对于担保金的数额问题,船舶发生海事后,所受的损失往往不是单一的,会有多种损失,如船损、货损、营运损失等等,故申请人一般需要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的协助,以在短期内尽可能整理出损失项目,估算大概的数额。

当然,在事故发生后,要将全部损失项目一一列清、数额计算准确的确不大可能的,这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整理,且,随着案情的发展,原计算的数额也可能会发生变动。因此,在整理损失项目时,一般只需列出主要损失项目,数额允许留有余地。必要的时候,可增加不可预见费用这一项,以使要求的担保数额适当高于实际损失数额或索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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